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58号
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2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中行、建行)存款1852271.11元的冻结;2021年3月17日查封案外人艾冬良名下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3号楼四十七层共4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2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