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127号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2271.11元(中行、建行、建行),实际冻结26721.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采取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