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845号
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宁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20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7398元(招行),实际冻结9773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2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