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6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中路**华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858998-0。法定代表人:黄启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建宇,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系工程项目部职员。
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桥**(天江丽都**楼)。法定代表人: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远智,该公司员工。代理全权委托。
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6)桂0226执15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江县古宜镇的房产14套;以(2016)桂0226执154-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江县古宜镇的房产1套;以(2018)桂0226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江县古宜镇的房产9套;以(2018)桂0226执恢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江县古宜镇的房产6套。目前查封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待先行查封法院处置后有剩余财产才具备执行条件,且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向拍卖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三江县的房产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目前该房产处置正在进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其同意终结(2016)桂0226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其同意终结(2016)桂0226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26执恢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赖民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