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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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26执恢1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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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17层13号。组织机构代码19858998-0。
法定代表人:黄启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崴,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瑞青,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桥西南8号天江丽都小区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024898-5。
法定代表人:邱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6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提出如下执行请求: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450元;四、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并申请对(2016)桂0226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审查的请求,本院依法移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柳州市中级人民经审查认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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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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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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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