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79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贵,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广西柳州市。

原告***诉被告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仁新

人民陪审员  陶 君

人民陪审员  张世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