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79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贵,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广西柳州市。
原告***诉被告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仁新
人民陪审员 陶 君
人民陪审员 张世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