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6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系该公司三江项目部职员。
被执行人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桥西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日查封了鑫辉公司位于三江县(产权证号:三D××85)的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江县(房产产权证号:三D××8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