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大众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告:***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南董镇南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