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告:***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南董镇南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