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大众肥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9民初75号 原告:***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藁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藁城区。 原告***大众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肥业)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肥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众肥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12日从原告处欠下货款475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至2018年11月27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有机肥欠下货款47500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于2015年4月12日书写的欠条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请求给付,本院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大众肥业有限公司货款4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