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斯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医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0903号 原告:上海医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218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龙南路和**街交汇处悦城街区12号楼21层210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医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原告上海医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1万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2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原、被告签署一份《医浦掌上医生软件采购合同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医浦掌上医生软件V1.0”,指定安装于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总价30万元;原告完成所有功能模块建设,系统运行稳定,被告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6万元;完成系统功能建设,且试运行一个月结束后,如系统运行稳定,但被告无正当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拒绝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每逾期1日,应当对方支付对应合同款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完全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款的20%支付违约金。 2022年5月13日,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确认所有功能模块建设完成,并上线运行。2022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标的系统全部过程文档。2022年6月13日,原告申请验收,被告收到但无回应。2022年6月23日,原告申请付款并开具全额发票,被告收到但无回应,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讼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应当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审理,而合同首页载明的签订地为湖北武汉。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表示涉讼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被告公司所在地,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龙南路和**街交汇处悦城街区12号楼21层2102-1号。考虑到涉讼合同的签订地非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且被告住所地及系争软件安装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加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