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谢意、**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543号 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谢意,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惟,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意、**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谢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其与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由谢意挂靠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浙大网新图灵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室内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如因《内部承包协议书》争议向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鉴于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华星创业大楼**,故本案应当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涉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其与被告谢意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向被告谢意主张支付相应的款项,其诉请的主要事实是以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浙大网新图灵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室内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在施工结束后,被告谢意拖欠材料费、人工费等,造成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了责任,按照《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约定,该付款责任应由被告谢意承担,现向被告谢意追偿,故本案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谢意(乙方)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提出诉讼”,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内容清楚明确,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本院应当移送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谢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谢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