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3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天目山路******.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许喆,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华星创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阳平路**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执行人:蔡轶英,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院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6执38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