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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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150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明化小区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KN29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8号华星创业大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762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