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150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明化小区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KN29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8号华星创业大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762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