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509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8号华星创业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怡和雅苑C8幢501室-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金华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716886元;2.判令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800000元;计4516886元;3.判令被告金华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付款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5日,被告金华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XXX小区项目户内精装修及公区装修工程(二标段)发包给被告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16日,被告银泰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上述工程的装修。合同载明:工程造价33129529元。甲方预收取该工程项目产值的8%作为管理费,于收到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合同签订时,承包人把中标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打入财务,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后,业主方退还公司中标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施工,现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两被告之间已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银泰公司收到剩余工程款时应立即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经交涉,被告银泰公司推诿支付剩余工程款。经查,被告瑞翔公司已付工程款29412642.62元,尚未付清工程款。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银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与其相关的民事诉讼,应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