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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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6438号
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前******(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艺海北路37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