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兴县恒越新型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市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866号
原告:海兴县恒越新型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镇北三村。
法定代表人:魏建新,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任公司经理。
海兴县恒越新型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海兴县恒越新型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县恒越新型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1045元,均由原告海兴县恒越新型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