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

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13017号
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福格申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简称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第372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秦铁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格申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飞、王海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正乐、谭颖,第三人秦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铁路真空排污机组,证据1公开的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用于地铁等建筑物。(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分别通过一第一进管和一第二进管连接于一总进管,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分别通过一连接管连接于一总出管”,而证据1的图2公开了第一、第二凸轮泵组通过管道连接到总进管、总出管。原告认为前述区别特征应为一个特征,不应分割成为两个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单元组合。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1)是对本专利应用场景的限定,区别特征(2)是对管道连接关系的限定。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记载,区别特征(2)并非只能适用于区别特征(1)所限定的场景中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果。因而,二者并非是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故被诉决定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告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证据1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线型真空排水系统,尤其是地下空间污水的排放。可以说,证据1是用于处理排污的装置。而本专利是用于铁路上的排污装置。虽然二者应用的场景不同,但所解决的均是与排污相关的技术问题。针对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二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在解决相关排污问题时,证据1可以给出相关启示。且证据1亦公开了“根据机组凸轮泵及配套设备型号不同,真空机组的流量和所能达到的最大真空度不同”的内容。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不同真空度和流量要求,采用不同的凸轮泵及配套设备型号使其适应不同的场合,例如铁路排污。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铁路系统的在线型旋转凸轮机组,该机组与证据公开的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的结构、原理基本相同,在综合考虑证据1、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用于铁路排污。 虽然原告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发明构思相反,且不同场合的应用所产生的代价是不同的,本专利通过优化管路进出口等设置实现了有益效果,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有益效果是通过两组凸轮泵组的设置来实现的,而对于管路优化的效果却并未予以记载,故而无法认定本专利所获得有益效果是由管路设置所带来的。在此基础上,原告认为将证据1应用到铁路排污上是不容易想到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本专利与证据1都是将两凸轮泵共同或单独工作,在考虑降低排出阻力等实际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两凸轮泵的出口布置在中间,入口布置在外侧,在此基础上采用一根管子将凸轮泵出口与总出管相连,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正如前述,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本专利的管路设置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问题,原告认为设置电磁阀控制管路真空度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亦不是容易想到的。对此本院认为,在案无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发现铁路排污组管路真空安全隐患问题,而通过设置电磁阀来控制系统的真空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福格申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铁路真空排污机组”的第201420055754.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专利权人为福格申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第一凸轮泵组、一第二凸轮泵组和一PLC控制装置,所述PLC控制装置分别与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电连接,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分别通过一第一进管和一第二进管连接于一总进管,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分别通过一连接管连接于一总出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分别由凸轮泵、电机和传动组件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一左鹅颈管、一第一阀和所述第一进管连接于所述总进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一右鹅颈管、一第二阀和所述连接管连接于所述总出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二右鹅颈管、一第三阀和一第二进管连接于所述总进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进管和所述总进管之间设置有一电磁阀。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二左鹅颈管、一第四阀和所述连接管连接于所述总出管。 8.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底座,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固定于所述底座上。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PLC控制装置固定于所述底座上。” 针对本专利,秦铁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7-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859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该文献公开了一种在线型真空排水系统(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7-0034段以及附图1-2),主要用于地铁等建筑排污,图1所示的在线型真空排水系统包括真空马桶1、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6、真空管路7、真空收集装置8等构成;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6通过真空管路7和分离阀与真空马桶1和/或真空收集装置8连接。在图2所示的在线型真空排水系统工作原理图中,10为凸轮泵、11为电机、12为水平底座、13为分离阀、14为管路系统,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包括两台凸轮泵、两台电机、管路系统和自动操作PLC程序控制系统,凸轮泵10与电机11可通过皮带传动垂直连接或者通过连轴器水平连接;凸轮泵10的进口通过管路及分离阀与真空管路相连,凸轮泵10的排口连接排污管路,两台凸轮泵的管路呈并联连接,在管路系统、凸轮泵和电机上设立控制点,通过传感器和电路与控制系统相连接。控制系统控制设备的启停并实时监测运行。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各部分可集中装配在一个箱体单元柜内,安装在水平底座上,通过真空管路与真空卫生器具和/或真空收集装置相连接。两台凸轮泵,设定其中一台为基本载荷泵,另一台则为峰值载荷泵,如果真空下跌到某一预设值,那么基本载荷泵启动,如果这台泵在一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预设真空程度,那么峰值载荷泵启动来获得足够的真空度。为了获得稳定的泵运转,泵交替控制通过相互重复启动。若其中一台泵需要检修,关闭相对应的分离阀,不影响另一台泵的运行。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为整个系统提供真空并输送污物。根据排污距离及排污高度调整凸轮泵排口压力,可将污物排放至500多米处。改变旋转方向后,可自动改变流动方向。对于系统整体排污能力,根据机组凸轮泵及配套设备型号不同,决定了真空机组的流量和所能达到的最大真空度也不同。真空排污管路所覆盖的范围及长度以及提升排放高度均可设计而定。真空管路的管件连接角度均为45度,这样水力损失最小,能更有效的发挥系统的抽吸输送能力。 证据2:2007年8月12日发布,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 3163-2007 《铁路站段真空卸污系统技术条件》的复印件,共16页。该文献公开了铁路站段真空卸污系统技术条件(参见证据2的第1-3、7、10页),适用于铁路动车段(所)及整备所、客站的真空卸污系统,真空站是用来产生真空且具有排污及控制功能的设备,包括真空机组设备(简称真空机组)等,真空机组有真空泵机组、喷射器机组、在线型旋转凸轮泵机组等设备型式,根据使用条件采用真空泵、喷射泵、旋转凸轮泵等设备。附录B的B.3公开了在线型旋转凸轮泵机组,其由凸轮泵、控制设备、止回阀等组成,安装参见图B.3。凸轮泵可独立控制与运行,当一台凸轮泵出现故障时,另一台可满足系统要求正常运行,控制设备可控制机组运转的时间,远程控制机组的启停,止回阀安装在与排污泵相连的每条排污管线上。根据第10页图B.3所示的示意图可知,其包括两组凸轮泵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进行了转文。 秦铁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第(3)点,即便认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4存在区别,该区别也被其他证据公开或是根据本领域常识容易想到,或属于在其他证据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4中任意二者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口审中明确并记录了相关情况,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即便存在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任何二者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提交的口审笔录第6页记载“……具体有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第7页记载“连接方向和方式是公知常识”。 庭审中,原告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6单独发表意见,对于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均是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定。 经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被诉决定的作出是否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第三人未提出证据1和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的 理由,但被告却对此予以评述,违反了请求原则,构成程序违法。 对此,本院认为,在第三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第三人陈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4中任意二者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该组合中,包括了证据1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根据口审笔录的记载,在口审中,第三人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予以具体提出,并阐述了理由,原告也对此发表了意见。因此,被告的相关认定并未违反请求原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驳回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鸿姣 人民陪审员 汤才捷 人民陪审员 赵玉玲
法 官助 理 周文君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