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3400号
原告:江苏企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346130603G,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百花苑46幢一层营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吴中伍,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1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2424197109193220,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长江路39号地纬东洲半岛15号501室。
原告江苏企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定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原“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江苏企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企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企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朱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