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1126号
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百花苑46幢一层营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吴中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苏桐,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健,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同年4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审 判 员 季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樊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