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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1141号
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346130603G),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百花苑46幢一层营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吴中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苏桐,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健,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朱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