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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707号
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百花苑46幢一层营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吴中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苏桐,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健,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同年6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南通企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负担,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韩朱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