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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洪源钢质门厂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328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洪源钢质门厂。经营场所:都江堰

市崇义镇界牌村。

经营者:范怀清。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郫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81民初2862

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9日向***、***发出执

行通知,责令***、***立即给付都江堰市洪源钢质门厂案款440,843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302元、负担执行费7,609元,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

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85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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