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32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洪源钢质门厂。经营场所:都江堰
市崇义镇界牌村。
经营者:范怀清。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郫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81民初2862
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9日向***、***发出执
行通知,责令***、***立即给付都江堰市洪源钢质门厂案款440,843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302元、负担执行费7,609元,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85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