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安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9民初182号
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21439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安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岗路三里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26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签订相应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签订相应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129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