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安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381民初472号
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安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柳娟
法官助理 甘艳妹 书 记 员 邓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