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民初76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