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01民初12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四川沃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沃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