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沃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01民初652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四川沃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沃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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