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6527号
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新能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美丽办·吾买尔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