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5819号
原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59964xxxx。
法定代表人:何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749503xxxx。
法定代表人:王焕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4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43300.6元(暂算至2020年5月7日)以及违约金24920元,共计1414220.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成套的换热站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价款。同日,原、被告签订《技术补充协议》,约定因履行协议引起的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就管辖权约定了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又按照原告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有违对管辖权的约定,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 震
人民陪审员 常 伟
人民陪审员 王丽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