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进亨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4120号
原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何纯。
被告:上海进亨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匡爱国。
原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进亨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莹
人民陪审员  王丽新
人民陪审员  张 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