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赤峰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辽011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提出希望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不需要法院居中调解和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14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袁 伟
执行员 朱文韬
执行员 王 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