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4民初17545号
原告:哈尔滨中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詹延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溪,系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良,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哈尔滨中美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利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中美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2.3元,减半收取3086.15元,由原告哈尔滨中美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军
人民陪审员 佟 雪
人民陪审员 林丹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