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三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三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25号楼1栋2层。
法定代表人:张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姚桂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三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8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方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关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承担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一)生效判决对逾期办证违约损失按照年利率0.35%计算错误。1.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加速器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加速器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2.生效判决以三方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遭受的具体损失为由,按照年利率0.35%计算逾期办证违约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三方公司与加速器公司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三方公司有权主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损失。3.本案逾期办证违约损失应按年利率6%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贷款逾期的应当在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按照2019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4.2%计算,逾期贷款利率加收30%-50%,对应的利率区间为5.46%一6.3%。因此,三方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办证违约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二)生效判决将逾期办证违约损失计算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没有法律依据。在加速器公司为三方公司实际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之前,其逾期办证的违约状态一直持续存在,所以加速器公司应承担自应当办证之日至产权证办出之日这一期间内的违约责任,不能以目前案涉土地、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证为由将违约损失只计算到判决作出之日。综上,三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加速器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三方公司购买的房屋是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位于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该园区内的房屋不属于商品房,不能面向全社会出售,购买房产的企业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案房产转让不办理预售房许可证,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有别于商品房买卖。涉案房产的买卖实质上是加速器公司对自建、自用房屋的合法转让,故本案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加速器公司未能及时给三方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并未给三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加速器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三方公司占有、使用、收益。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会对三方公司使用房屋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三方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未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而遭受到了损失。生效判决参照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确定逾期办证违约损失公平合理。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三方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商品房”专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一般包括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而本案所涉房屋占用的土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郑州高新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加速器公司建设的涉案“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根据《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明确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专业园区惯例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参与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屋转让的主体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定位的电子电器、仪器仪表、动漫、软件、广告类企业法人,企业入园必须要经过郑州高新区的审核和统一管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商品房”的范畴。三方公司要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本案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2.因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三方公司依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逾期办证违约损失于法无据。在《房产转让协议》没有对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且三方公司未提供逾期办证给其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生效判决参照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认定逾期办证损失并无不当。三方公司关于生效判决对逾期办证损失标准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逾期办证违约损失的计算期限问题。虽然加速器公司在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之前一直处于违约状态,但一审判决作出之时,此后的违约行为及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生效判决将本案的逾期办证违约损失计算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并无不当。对于此后发生的逾期办证违约损失,三方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生效判决对逾期办证违约损失计算期限的认定并不会对三方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故三方公司关于生效判决对逾期办证违约损失的计算期限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三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三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辛季涛
审 判 员 李百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一鸣
书 记 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