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3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西街一二三层B105-B107室。
法定代表人:梁天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奥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8层023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卉,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9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医模公司无需支付奥医公司任何费用;3.依法判决被奥医公司向医模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其产生的孳息(以人民币100万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加上以人民币150万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奥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合同作为销售代理合同,兼具买卖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性质,合同已明确约定“保底款项”为“货款”,而非代理费。双方无需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无需另行支付货款,医模公司可要求奥医公司向指定第三方交付货物,表明医模公司已享有已付货款对应货物的所有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2.奥医公司作为生产商,负有软件产品质量保证义务且已自行提供产品质量标准,涉案产品多方面未能满足奥医公司承诺的质量标准,且基础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严重违法医学软件产品的质量标准,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医模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一审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错误,利益的损失为纯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可得利益损失为生产和经营利润损失,不包括货款,奥医公司解除合同后已将独家代理权授予第三方,并因此获利,不应要求医模公司赔偿可得利益,因奥医公司违约主动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奥医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4.奥医公司存在恶意违约,原审判决的认定已经超出了商业风险,不符合商业惯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奥医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医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奥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医模公司:1.支付保底货款270万元(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2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笔计算:1.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即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3.以50万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4.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具体算法:截至2019年6月30日应付150万元,2019年7月应付50万元,2019年8月应付50万,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12日50万/30天×12天=20万,以上共计270万元);2.自合同解除之日(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得利益损失18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3.判令医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医模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奥医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250万元及其产生的孳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2.支付损失139万元;3.承担本案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2日,奥医公司(甲方)与医模公司(乙方)签订《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是提供医学领域产品的研发型公司,公司研发完成的“奥医慧学”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乙方是具有成熟的医学教学设备产品销售渠道商,并自愿推广销售甲方的产品。1.代理产品名称:“奥医慧学”之系统解剖学(以下简称涉案产品)。2.合作流程:甲乙双方签订产品代理协议;甲方安排乙学方人员进行产品培训,并安装“奥医慧学”展示版;乙方销售代理工作正式开始。产品提货价格:销售数量≤80套,提货价格14万元;销售数量81套≤100套,提货价格12.5万元;≥101套,提货价格10万元。市场终端指导价格:45.8万-49.8万/套。授权范围及时间:中国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销售业绩承诺:1.乙方承诺完成≥50套医学院校销售任务,货款共计700万元;乙方完成销售业绩承诺,乙方享优先续约权。货款支付金额及时间: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货款。第一笔货款支付时间2018年9月13日前,支付金额100万元;第二笔货款支付时间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金额150万元;第三笔货款支付时间2019年6月30日,支付金额150万元;第四笔货款支付时间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金额150万元;第五笔货款支付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金额150万元。2.乙方销售业绩超出部分,超出货款在当季度支付。如乙方未完成业绩承诺,乙方仍需按季度支付货款,保障甲方基本收益。售后服务标准(甲方提供):内容更新(“奥医慧学”根据医学内容进行不断更新,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功能更新(“奥医慧学”将不断对平台UI、功能、数据、运行状态进行优化)、信息推送、数据库服务、网络运营维护服务、7×24问题反馈通道。甲方义务:1.甲方拥有“奥医慧学”等系列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解释权等权利;2.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并对乙方提供必需的产品培训、技术支持,协助乙方进行推广;3.甲方将积极进行品牌建设,在媒体、大型行业展会上进行品牌宣传,为乙方提供形象支持,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推广销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完成80%(40家)的终端销售业绩,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代理权;9.对于客户提出的增加其他版本教材的系统解剖要求,甲方承诺在两周内免费增加;10.为保障产品较高的市场性价比,甲方承诺今后该产品(系统解剖)的升级换代免费实施,不再收取额外费用,乙方在终端销售中也不再收取客户额外费用。乙方:1.……5.乙方在代理期限内不得经营非甲方提供的其他同类或类似产品,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代理协议,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6.用户对甲方产品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先积极沟通,并立即通知甲方,将对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降至最低。7.乙方应保障双方长期共同利益,与用户积极沟通,向甲方积极反馈用户需求,利于甲方开发新产品;8.甲方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销售上述产品。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代理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9.对于产品出现的BUG,甲方须积极快速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推迟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医模公司向奥医公司两次转款250万元,2018年12月21日、2019年4月15日,奥医公司向医模公司出具相应金额发票三张,发票记录共计为18套产品。
奥医公司为证明履约情况,向一审法院提供微信名称为“程某-医模”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9月21日,“程某-医模”在微信中向奥医公司发送《奥医慧学账号分配表20180921》数据文件,奥医公司共为其开通不少于89个涉案产品的账号。并通过微信帮助其客户解决下载使用等问题。
2019年8月19日,医模公司向奥医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撤销代理“奥医慧学”产品协议的通知》,……1.协议签署以来,我司积极推广上述产品,至今没有找到一家意向客户。我司为协议产品专门印制了宣传册,向全国1000多所本科、中高职院校专门寄送,销售部代表上门拜访了几百所院校,积极推进协议产品。结果没有找到任何一所对“奥医慧学”有兴趣的院校。2.赞助各种会议,推广该产品1)我司在武汉……,没有取得任何客户的购买意向。2)我司在长沙……结果几乎无人关注。3)我司专为协议产品,赞助了中国解剖学会2019年解剖学教学工作年会,……结果还是没有……对协议产品感兴趣。4)在中华护理学会全国护理教育研讨会……还是没有收到任何一家意向客户;3.积极组织和承办会议,推广该产品,我司在承办的华夏急救联盟……展示和推荐该产品……该产品对教学工作意义不大。总之,从去年到现在,我司没有收到一家意向客户。据我司所知,有的教材上,竟然有对贵我双方协议的产品类似功能的免费使用。二、贵司从来不透露“奥医慧学”的专家团队。我们知道,医学科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这款产品的精准性是它的核心价值……贵司从未明确告诉我们,在研发这款产品的工程中是否有医学(解剖学)专家的参与,是否……这直接决定着作为协议产品的“奥医慧学”是否具有产品价值。三、贵司未向我司转介绍任何一笔订单。我司认为,如果贵司在“奥医慧学”研发阶段有专家介入,有意向客户介入,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至此,我司认为贵我双方,无论对协议的目的还是协议的内容,都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且显失公平,特向贵司提出要求撤销贵我双方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同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250万元……。2019年9月10日,奥医公司向医模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1.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贵方于2019年6月30日前需支付的150万元至今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2.贵方销售策略和过程存在众多失误,导致至今未有产品成交,贵方已无力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销售承诺,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第9款甲方权利义务第8条约定,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基于以上原因,我方正式通知贵方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2019年9月12日,显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接收。
2019年11月7日,医模公司以《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均认定医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本案中,医模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软件存在无法联网、连上投屏后软件无法登陆、连接投屏后AR功能无法使用、无法扫描图片,导致向客户演示失败、资源下载所需网络流量和存储空间较大,下载后仍需联网使用对学生而言成本较高,不利于销售、教材匹配速度较慢,远超过奥医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和奥医产品宣传册中承诺的时间、存在软件更新后资源无法自动更新,需要先卸载在重新下载软件、程序繁琐、使用麻烦等问题。同时,医模公司提供专家意见,专家认为涉案产品存在错误问题。
奥医公司提供《北京解剖学会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书》,鉴定日期2019年8月31日,成果名称AR医学教育交互系统。鉴定结论为:涉案产品专业性较强、仿真程度较高,能较好的满足医学各专业教与学的使用;自主开发AYbody人体数据库,与教材同步且能覆盖国内众多出版社的本/专科系统解剖学教材,数据库庞大且专业性较高;采用3D仿真建模、ARSlam空间定位、目标动态加载、云平台搭建、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通过部分院校的实际应用,显示技术成熟、稳定,能为医学教育行业带来良好的用户体验;“云数据管理”、“3D课堂”、“AR教材”三大应用端并集成平台化服务系统……产品达成国内先进水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发票、《关于要求撤销代理“奥医慧学”产品协议的通知》《解除合同通知书》、(2019)京0108民初62663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5878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申2292号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奥医公司与医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医模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有能力对其从事的商业活动的经营做出审慎预期,同时医模公司作为专业的、具有成熟的医学教学设备产品销售渠道商,亦应具备对涉案产品市场经营潜力的判断能力。本案中,依据双方《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内容看,该协议书的签订的合同目的为,医模公司取得奥医公司关于涉案产品的在协议书期限内的排除奥医公司在内的独占销售权利,同时包含了保底销售价格的约定,因此协议书中约定的医模公司应支付的保底款项应为对独家销售权的对价,医模公司主张《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为买卖合同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医模公司以奥医公司未交付产品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产品质量一节,协议书中约定奥医公司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但医模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医模公司给奥医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的内容均不足以说明奥医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医模公司主张质量问题的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医模公司未按期支付《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约定的款项且未完成销售业绩任务,均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其不具有法定解除权,故其发送的《关于要求撤销代理“奥医慧学”产品协议的通知》对奥医公司不具有法定解除效力,而奥医公司作为守约方,其向医模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效力,故该解除合同自到达医模公司时生效,故双方合同于2019年9月1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违约方还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解除前的保底款共计还应继续给付2 700 000元,故奥医公司要求继续支付合同解除前保底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奥医公司将合同解除后的医模公司应给付1 800 000元保底款作为可得利益的损失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需要对奥医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同计算利息,故一审法院对2 700 000元的保底款以及1 800 000元的可得利益合并计算并判决,故计算方式为以4 5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实际到期给付时间予以计算,对医模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奥医公司主张过高,法院对利息标准予以判定,对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保底款以及可得利息款项均应自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及奥医公司可实际取得时间后开始计算逾期利息,故对利息计算方式一审法院依法判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医模公司给付奥医公司保底货款2 700
000元以及可得利益1 800 000元共计4 500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1 5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以1 5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以1 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奥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医模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尚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约定保底款项的性质。2.奥医公司是否具有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保底款项的性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奥医公司与医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奥医公司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销售涉案产品,该约定排除了奥医公司在内的销售权利,即医模公司取得奥医公司的涉案产品的独占销售权,且从协议书中约定的销售业绩承诺和货款支付方式看,能够认定双方关于业绩承诺约定的700万元保底款项兼具货款与医模公司取得独占销售权对价的双重性质。一审法院未支持医模公司提出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协议书》项下700万元保底款项仅为货款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医模公司未按期支付约定的保底款项且未完成销售业绩任务,构成根本违约,奥医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医模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双方的合同关系解除。协议解除后,奥医公司应当继续支付解除合同前尚未支付的保底货款270万元以及依据协议书约定未到期剩余保底货款的可得利益18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模公司支付保底货款、可得利益及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奥医公司是否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模公司主张奥医公司提供的产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医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本院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医模公司主张奥医公司返还已付款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医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 200元,由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阳
审  判  员   吕 晶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悦
书  记  员   韩 宇
书  记  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