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5执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电器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研发楼栋1-4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770669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鄂0115民初5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2月份颁布的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
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2022年3月1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实际冻结的金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
二、截至2022年8月3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证券数据。
三、2022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2021)鄂0115民初5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