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保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园户村一砖厂。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园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园户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保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园户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保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保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园户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0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保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3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孟坤
审判员 赵义云
审判员 姜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