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星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2民初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180.87元,由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