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826号
原告:北京国奥中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9号院9号楼2**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MQ913。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执行董事。
被告:鄂旅投荆门爱飞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汇金中心1幢902、903、904、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EL0L7P。
法定代表人:陶表扬,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星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东***居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466430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奥中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旅投荆门爱飞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奥中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奥中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国奥中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