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20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嘉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02号气象局内16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爱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卜凡敏。
原告东营嘉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鲁1423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10万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