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2080号之二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02号气象局内16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爱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卜凡敏。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9元,由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