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2080号
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02号气象局内16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爱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卜凡敏。
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经购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