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燕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人民陪审员 顾双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