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02民初28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生态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9684185L。
法定代表人:刘德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宝 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桂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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