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47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9684185L。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