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水土治理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92民初1025号
原告:中天水土治理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小府2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中天水土治理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中天水土治理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水土治理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水土治理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4元,减半收取计7647元,由原告中天水土治理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