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8369号之二
原告:中豪(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690号2幢562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斌,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施,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豪(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沪0110民初836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455,517.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因本院已足额冻结到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455,517.18元,原告中豪(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超额保全部分银行账户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豪(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九个超额保全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37,455,517.1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艺萍
审 判 员 王冬娟
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笑怡
书 记 员 黄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