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296号
申请人:***一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5863373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甘路8号-3。
法定代表人:刘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静,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0336784R,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楚。
申请人***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一电气有限公司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娄丛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