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451号
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航公路24号(奉工)。
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
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7,075.85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7,075.85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明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