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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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1360638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0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61034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账户内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土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有效执行。截至2022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61034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及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万雄